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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9, 2020

【開放美豬牛】瘦肉精含量標準竟「一國多制」 律師:須以中央為準則 - 台灣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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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月美國豬將進口來台,台中市政府今(8/29)強調,將繼續依自治條例規定維持瘦肉精「零檢出」,衛福部長陳時中則呼籲,「不要一國多制」;有律師表示,瘦肉精的含量,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訂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當中央與地方標準牴觸時,行政院可函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無效。

總統蔡英文昨(8/28)親上火線宣布美豬牛輸台新政策,讓過去嚴格採瘦肉精「零檢出」的台中市政府有微詞,今表示即使中央宣布開放,將繼續依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一經檢出就開罰。

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未來中央訂出容許量標準,地方必須依照中央公布的容許值去檢驗和開罰,不得自訂標準,他呼籲不要「一國多制,這不是好現象」,大家一起把原產地標示做好。

當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令規範不一時,民眾該如何依循?

律師謝岳龍表示,瘦肉精的含量,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4項所規定的範圍,含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並非是地方的權限,目的就是標準必須全國一致,同時也符合國際間的認定,若是由地方來決定,如果每個縣市執法不一,將會造成事權不一,老百姓無所適從,同時也可能違反國際公平貿易規定。

律師翁栢垚則認為,就規範內容來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以《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為例,其第9條之1規定:「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二規範都有涉及販售,規範內容有相同的地方。

就法令位階來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係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所制定,在位階上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之法規命令。

而《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在位階上屬於台北市的自治條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如有牴觸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的時候,效力應屬無效。所以當出現地方政府規定比中央法規命令嚴格爭議時,行政院可依《地方制度法》函告無效。

律師游琦俊也表示,美豬牛的開放進口屬中央政府權責,可授權地方政府處理,但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依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地方政府在自治事項及中央法令授權範圍內即可訂立地方自治條例,但不得超逾授權範圍或牴觸中央法令。所以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行政命令有所抵觸時,該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即無效。(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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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9, 2020 at 06: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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