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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19, 2020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設上限?司法院:誤會一場 -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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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上路後,司法院民事廳草擬「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初稿規定律師酬金上限,引起律師界反彈聲浪。司法院今澄清,因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將酬金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避免參與訴訟會負擔無法預測風險,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約定報酬,並不受支給標準拘束。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司法院民事廳草擬「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初稿,規定當事人與律師約定酬金上限,其中商業訴訟不得超過500萬元、商業非訟案件不得超過50萬元,引起律師界反彈聲浪,質疑司法院完全不管專業品質,搞不清楚市場狀況,亂設酬金標準。

有律師批評,會造成劣幣驅良幣的情況。沒有誘因,最優秀的一批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然後更多人會直接開顧問公司不會去執律師業,因為拿這張牌照只有更多限制沒有更好;做訴訟以後訴訟案件只會繼續廝殺價格到底為止。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是兩造間的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至於發函徵詢「律師全聯會」的「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上限。

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的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約定報酬,並不受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

司法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是基於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意見,尚未定案。

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說,草案是為解決律師酬金是訴訟費用一部分,將由敗訴一方負擔,如果律師酬金沒一定上限,那參與訴訟會負擔無法預測風險。

他強調,勝訴當事人跟他的律師自己約定行使代理權的委任契約,此部分律師跟他當事人之間約定多少報酬,並不等於法院定的酬金,沒有法院要限制律師報酬上限的問題。

李國增指出,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是強制委任律師,也設律師酬金上限。現階段是把初稿發函徵詢律師全聯會意見,目前還沒定案。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左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右一)。記者賴佩璇/攝影。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左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右一)。記者賴佩璇/攝影。
司法院民事廳草擬「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初稿。圖/記者賴佩璇翻攝。
司法院民事廳草擬「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初稿。圖/記者賴佩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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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9, 2020 at 04:3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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