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屢有民眾陳情反映交通運輸系統於行駛期間噪音擾人問題,環保署修正「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增列各類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範要求應劃設一致性的緩衝區域,並維持同一建築物基地噪音管制區劃設結果完整,維護民眾居住生活環境安寧。
環保署噪音管制科科長謝仁碩表示,比如高速公路從基隆到高雄,但噪音管制區畫定授權給地方政府,卻每一個縣市畫的緩衝區大小都不一樣,法律規定,高速公路是第四類管制區工業與交通用地,必須設有緩衝區,要劃有第三類住商混和區,但有的縣市畫15公尺,有的畫30公尺,緩衝區有大有小不太合理,因此修法規定,至少要劃30公尺,且不能緊臨住宅區。
謝仁碩表示,但因為各縣市的都市發展不同,有的縣市是住宅密集區域,有的縣市比較空曠,也不能一概而論,因此若這30公尺的緩衝區範圍內,有土地使用分區是住宅,也可同意劃為二類。
他表示,由於法案授權給各縣市政府,因此公告以後,各縣市政府必須要重新檢討並且公告緩衝區的範圍。
環保署表示,國內各類陸上運輸系統於行駛期間所產生的噪音具有跨縣市長距離傳輸特性,對於鄰近住戶生活環境安寧影響甚鉅,其與一般噪音源傳播途徑及特性不同,有需要增加訂定較為嚴格的交通運輸系統噪音管制區劃分準則。
環保署說,本準則自修正發布日生效,如地方政府於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2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2年期限屆滿後,需依本準則規定重新檢討劃定轄內各行政區域所應適用的噪音管制區類別。
August 05, 2020 at 04:4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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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標準統一!高速公路旁需劃30公尺緩衝區 -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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